1.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
3.
569地號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 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 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388地號土地地上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
4.
56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 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 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