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無他項權利。六、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9.
土地使用分區:69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為征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