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7地號土地、176地號土地、232地號土地、25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252號西北方180公尺處、西方290公尺處、西北方1,100公尺處及西北方1,300公尺處,均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以上不動產分3標分別應買,各標分別標價,合併應買,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