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1年8月18日現場調查時,第三人莊○蓉即債務人前配偶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小孩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經檢視客廳部分天花板曾有水泥剝落致鋼筋外露,現已用水泥填補,非漏水造成。另停車位原在戶外,建商設置圍牆及鐵架形成室內空間,現堆放物品及曬衣使用。地下層與1樓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從1樓大門進出,現放置雜物,天花板有部分鋼筋外露,有獨立電錶,但沒有水。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79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