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209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範 圍內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7.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 1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