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14年6月6日現場指界時,413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0305705旁空地,部分 為道路,部分有鐵皮建物(似為廢棄豬舍)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 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丁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