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266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56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此為雄觀社區,4142建號建物空無一物,1樓電扶梯已停用,曾 經做為商場使用。B1有部分作為停車位使用,有停放車輛,B2空無一物。已停水。114年5月15 日再現場履勘時,4142建號建物為B1入口處車道進入後的空間,做為停車場使用,內部原規劃 為商業空間,B1有電梯、電扶梯可至1樓,1樓也規劃為商業空間。B2與B1同樣做為商業空間使 用,有獨立使用的電梯;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4266建號建物,B
4.
B4做為停車場使用, 目前有停放車輛。114年5月15日再現場履勘時,B
9.
優先承買權: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 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