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95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經開鎖入內檢視僅有固定式傢俱及 電視、冷氣等基本電器,房屋地下1樓亦為居住空間,僅得由1樓之內梯出入,無其他出入口, 牆面有些許水痕,是否有漏水壁癌無從確認。據鄰居稱,該戶應有一個停車位,但具體位置不 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債務人有無停車位不明,縱有停車位,亦因停車位係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分管協議,故停車位不予點交。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5.
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