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87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84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1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2872建號建物及頂樓之增建(即暫編6114建號建 物)均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增建部分天花板及牆面有漏水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頂樓之增建(即暫編6114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 記。頂樓之增建僅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之出入口,一併受抵押權效力所及。本件拍賣以 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本件建物自107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函詢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是否屬地震受創或高氯離子建物,並無相關紀錄可稽。另據本件 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未查得本件建物有輻射屋之列管情事,至於建物內是 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鑑定人無法查證。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 產鑑定報告之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 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 周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
10.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 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 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