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闕○瑋稱,其為債務人哥哥,建物1樓出租予第三人 富康藥局,自111年起承租,租期10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4萬元,押金28萬元;經入內 檢視,2樓有獨立出入口,1樓與2樓中間無相通,2樓為債務人哥哥一家居住,1樓後方有隔出一 個空間作為倉庫使用,闕○瑋表示此在權狀範圍內,非增建,2樓有樓梯通往頂樓,頂樓有搭蓋 鐵皮屋頂,但前後均未封住,左側有用鐵皮包覆,右側是與鄰棟共用的空間,未以鐵皮區隔。 另依債權人115年5月11日陳報之現場查封照片顯示,2樓通往頂樓之樓梯天花板上有鋼筋裸露之 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由 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 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