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52及暫編4689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23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3.
113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陳子靖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一人居住使用。
4.
23 52建號建物為打通併為一戶,其後方廚房其起居室部分均有外堆增建,2樓臥室亦有部分增建。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暫編468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暫編4689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15年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法定 空地),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3條規定,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