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3-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 湖區環山路二段117號北側空地(上有停摩拖車);92-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 區環山路二段109巷1弄
4.
10號北側現有巷道;9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環 山路二段107號東北側水溝;277-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9巷 6弄17號東側,上有鐵棚及部分空地(上有停車);129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 區潭美街777號東側鐵皮圍籬內。又鑑價報告內記載,73-
5.
92-2地號土地為建 造執照68年內湖字第184號、建造執照71年字第500號之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7.
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3.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 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