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時,社區管委會稱,16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使 用,有兩個位於B1編號
4.
64號之停車位,有積欠2個月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7.
16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科技工業區(A區)(特)(不得作住宅使用),於投標時是否 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