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01─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林山路119巷17弄
3.
5號建物門前之部分道路,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林山路119巷17弄1號建物部分坐落。401─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林山路119巷17弄6號建物門前之部分道路。另依連邦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5年6月12日之鑑價報告稱,拍賣標的現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兩側一樓店鋪設有延伸之地上物。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7月1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56030462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係64使字第0024號使用執照(62建(松山)
6.
字第0101號建造執照)及64使字第0419號使用執照(62建(松山)
7.
字第0108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該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本件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如本件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情形,則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