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1日現場執行時,實質債務人劉永凱在場稱,本件建物為其自住使用,並無出 租他人,廚房後側房間為增建,現作為曬衣間及另一房間使用,有一後門可出入,且房屋有漏 水及壁癌情形等語;經地政人員確認,門前陽台均有增建(即8755建號建物)。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4月21日函覆:8755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 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 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