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39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因債務人係查封後出租,仍應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5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3393建號建物現為其自住使用,房間床位旁 有一處漏水,壁面起泡,且橫樑處壁面因地震龜裂。嗣債務人自陳於115年7月已將本件拍賣標 的出租予他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3日函稱,本件標的址於109年11月1日曾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 到達現場處理,係炊煮不慎,並未造成其他延燒,亦無人員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