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5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2地號土地為空地,上 有攤販、桌椅及車用棚架占用。前開地上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地上物之所 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