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95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 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民國115年1月26日、同年4月2日現場執行時,管理員稱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
4.
編號4之機械 式停車位;經入屋內檢視,發現有搬遷痕跡,現無人居住,僅留有電視機、電鍋、櫃子、 床舖等物品,仍有水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