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517-6地號、517-9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7-6地號、517-9地號土地係 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星雲街68巷9號建物南方10公尺、東南方14公尺處之雜木 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