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稱1284建號及1286建號部分為未使用之停車 場,部分為賣場(卡卡頌),1286建號之
3.
28之2號地下一層門牌皆包含於26號 地下(B
4.
門牌之腹地。上開賣場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使用建物之權源不明,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15時整第二次拍賣。(1430投標,1500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