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1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潘○鴻即債務人之兄在場稱建物及其後方車庫為其所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4樓露台之遮雨棚因施工不良會漏水。經檢視部分牆壁油漆剝落,2樓樓梯間天花板有鋼筋外露。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2月11日函復稱104年6月16日曾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到場處理為屋頂燒雜物,民眾自行撲滅,並未造成其他延燒。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擔保無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8.
148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