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2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7地號土地係臺北 市內湖區東湖路16巷10號、16號間之停車場。上開停車場非本件拍賣範圍,其 停車場使用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 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