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18日現場指界時,551地號土地為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1段
6.
288號建物之鐵皮雨遮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15日函覆,551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1341號 使用執照(67建(內)字第0166號建造執照)存根表示之建築基地範圍內(無建築 圖說資料可稽)。
8.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5.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9使字第1341號使用執照(67建 (內)字第0166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 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