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rial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7月2日及8月26日現場查封、執行時,同案債務人即債務人高群峰之父母高泰山、陳采心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高群峰未居住在此,並稱房屋有部分滲水情形。依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停車位位於E1區地下2層,編號為A
4.
A22,因停車位係拍賣共 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