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19地號土地上有汐止區中興路110巷8弄2號至26號等多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 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1319地號土地係85汐使字第0916號使用執照(8 3汐建字第072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85汐使字第0916號使用執照(83汐建字第0727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 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