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五率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即承租人)之員工在場表 示:房屋係向林先生承租,嗣並陳報租約到院,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 止。另國家財經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5月12 日陳報5F-1及B3-198車位係五率國際廣告股 份有限公司自112年12月起承租。後第三人五率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1月10日具狀表 示,已終止租賃關係,且房屋已騰空返還林明志(即債務人)。本院114年12月2日至現場履勘 時,第三人已搬離357建號建物,僅留存些許辦公桌椅,內部空間基本已清空,第三人代理人在 場稱:留存之辦公桌椅非第三人所有。債務人並在場表示現為自用,無其他租約。有配賦編號B 3-198號地下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35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3.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