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五率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場表示房屋係向 林先生承租,嗣並陳報租約到院,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為 新臺幣6萬元。配賦有編號B3-198號地下停車位,社區管理員表示車位有出租他人。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35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