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6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松 山區饒河街61巷12弄4號建物及其後方無門牌號碼之建物;經查前4號建物為第 三人王鄭碧蓮所有,後方無門牌號碼之建物為第三人王國華居住使用中,其等 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