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尚有大型家電及堆放雜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 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7月1日核輻字第1150009106號函覆, 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7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37264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 115303394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115年7月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53044910號函覆,分局未建置查詢建物是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死 亡案件之資料庫或檔存資料,故無相關資料供參。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 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建物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 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