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82建號據債權人稱均為空屋,屋內堆放雜物;
3.
1480建號 外有鐵捲門,無法得知內部情形,惟債權人稱該二建號亦均為空屋,屋內堆放雜物;1476建號 為位於地下二層之停車場,據管理員稱債務人並無停車位。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中有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拍得者,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