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 區新明路493號房屋北側,部分為前開房屋庭院、部分為現有道路;276地號土 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493號西北側,部分為前開房屋庭院、部分為現有道 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 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