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89-5地號、89-6地號、89-7地號、89-8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90-3地號係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9-5地號土地部分為 水溝,部分為柏油路;89-6地號、89-7地號、90-3地號土地為磁磚地;89-8地 號土地為道路地。上開土地均無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90-3地號土地共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