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28地號土地位於新 北市汐止區吉林街24巷60弄1號-1向西約4公尺處,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鐵皮 屋;728-1地號土地位於同巷41弄2號向東南約40公尺處,為雜木林;728-2地號 土地上有建物占用,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汐止區吉林街24巷35號,37弄1號、3號,39弄1號、6號、6號-1,41弄2號、4號,43弄2號,45號,47號部分,32 號,32號-1,34號,36號,36號-1,38號,40號,42號,44號,44號-1,48 號,48號-1,50號,52號,54弄1號、3號、5號、5號-
3.
7號、9號、11 號,56號,56號-1,58弄1號、2號,60弄1號、1號-
4.
2號、3號,及部分無門 牌廢棄磚造房屋、部分鐵皮屋。上開建物、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 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