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4地號土地為台北市內湖區五分街113號 前之道路用地;119地號土地為台北市內湖區五分街113號前之道路用地,長約 從路燈編號0303080至0303078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