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定後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二114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3223建號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社區管理室,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部分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分管停車位編號為12號、36 號、37號、38號、44號,據在場管理員稱37車號有出租予社區住戶,該部分不點交,其餘未使 用車位依現況點交。依債務人陳報12號車位為地下2層平面車位,其餘為地下1層機械車位;37 號車位於113年8月26日出租,每月租金2,500元,每個車位管理費為每月600元。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