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共有人許○倩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奶奶共同居住使 用,有地震受創,門口牆壁有破損情形。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無 發生過火災事件,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6.
770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