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內似有人居住使用之情形。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 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621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 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 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3 年8月2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7月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 304421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15日北市都建使 字第113615424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 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 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