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前案(即112司執26492號)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及債務人母親在場稱
4.
2020建號(即前案2017建號)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無出租、出借。另據地政人員指出,1096建號無增建,2020建號(即前案2017建號)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82巷58弄29號5樓頂樓為增建,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2020建號(即前案2017建號)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30日函文,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標的202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公司核發之拍定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本件執行標的本公司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公司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3.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間,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