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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78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78地號土地約位於臺北市南 港區研究院路4段21巷及4段交界路口往北方約30公尺處,位於溪谷中,無路可 達,有部分被溪流覆蓋,其餘為河灘與邊坡,邊坡上均為雜木林,無人工地上 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情事現是否有變 更,其有無特別使用或開發之限制與條件,投標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 事項。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四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 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五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