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281巷4之2號建物東方約15公尺處,其上有鴿舍,其餘為雜木 林;216-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281巷4之2號前方空地, 其上有雨遮,空地上有雜物;22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281巷旁,距高速公路約5公尺旁(往汐止、宜蘭方向),為雜木林。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