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9地號土地位於東新街80 巷11弄6號建物中庭,無公共道路可達。109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37號使用執 照(65建(港)字第011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0,920,000元。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起至116年1 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