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1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8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 區宜興街19巷巷口4號前方之道路用地;241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 17號旁之道路用地;24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17號前方之道路用 地;255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7號前方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