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95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南 港區舊莊街2段187巷口東北方約80公尺處,部分雜木林,部分農作,有一層磚 造鐵皮屋占用。上開建物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 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2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