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4年12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5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南港 區研究院路4段157號建物東北方約220公尺處,幅員遼闊且無路可達,目視所及 為雜木林,另有高速公路通過土地;381地號土地位於同建物東北方約150公尺 處,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380地號、383地號土地位於同建物東北方 約200公尺、145公尺處,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惟據圖資系統似有農 具間之定著物。上開定著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 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