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71地號土地係以電桿530092號為基準,位於東南方約16公尺處,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1071─6地號土地係以同電桿為基準,位於東北方約7公尺處之雜木林;1071─7地號土地係以同電桿為基準,位於東北方約48公尺處之雜木林;1071─8地號土地係以同電桿為基準,位於東北方約24公尺處之道路;1085地號土地以同電桿為基準,位於東北方約79公尺處,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1085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