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027地號土地係新北 市汐止區合順街19至31號北側道路,及部分23巷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