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9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三民街4巷1號(汐止東獄府)宮廟前土地,其中890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占用、891地號土地為道路(新北市汐止區三民街4巷);
4.
94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三民街2巷21號房屋西北方之山坡地,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地上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89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891地號土地目前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11.
依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
12.
9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民國93年1月20日)第二種住宅區,另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8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汐止都市計畫(樟樹灣、北社后、江北里、保長坑部份)案(63年9月12日)人行步道,另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都市計畫書未明文規定」,所有權私有部份為公共設施保留地;9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汐止都市計畫(樟樹灣、北社后、江北里、保長坑部份)案(63年9月12日)保護區,另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間,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1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