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91地號、992地號土地上有臺 北市南港區松河街628號建物占用;993地號土地位於同區松河街及重陽路347巷 路口,上有破損鐵皮棚架占用;996-1地號土地上有同區重陽路347巷4號建物部 分占用,及同路345號建物後方部分占用,其餘為上開建物間之空地;996-2地 號土地係同區重陽路331號建物西方之空地,堆有佳立商行之回收物。上開建 物、棚架及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991地號、992地號、996-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996-1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 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 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