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林萬枝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房間有漏 水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128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3月26日函覆稱:3128建號係位於 其他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現況無法判斷建築完成時間,依據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 定,本處予以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記。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