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6月4日現場查封時,經同層樓鄰居開一樓大門,上七樓債務人家門深鎖,鞋櫃有三雙 鞋,鄰居稱應為債務人妹妹居住使用,並稱此處為湖光國宅。債權人114年6月12日具狀稱債務 人極少回家,詢問鄰居房屋現住人為梁麗玲(即共有人之
4.
。114年6月23日債務人具狀稱,30 年未回家目前不清楚居住情形。
9.
4796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 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 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