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84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264巷20號建物旁之空地,現有遮雨棚及車輛停放,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現況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且拍定後不得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撤拍,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屬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建成工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是否屬68林使第1134號使用執照(67林建字第1612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因新北市工務局無法調閱前開執照判定是否為前開建築基地範圍(參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9月10日新北工建字第1131753739號函)。惟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優先承買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